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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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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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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a_ei
在台灣應該也成立吧,
只是看女方要不要而以.


刑法第304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8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所以第304條應該是非告訴乃論的....
舊 2012-03-07, 02:50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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