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意思就是說,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設勞工檢查機構
另外直轄市主管機關"也可以"專設檢查機構,只要中央主管機關授權
縣市級的雖然不能設立檢查機構,但是縣市的主管機關可以派人去檢查......
啊你中央主管機關設的勞工檢查機構(有設嗎?)都沒公布了
下面的單位誰鳥你?
上樑不正下樑歪咩......
勞委會有沒有檢查個鳥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