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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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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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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我在yahoo的新聞留言看到一整串在罵,起訴四年和六年重傷害罪太輕,應該要重一點,直接判十二年....

現在鄉民已經不只是鍵盤柯南和鍵盤檢查官了,還兼任鍵盤法官。

看了一下,重傷害成立必須是無法復原,且影響身體機能的傷害,例如剁雞雞喂狗,因為雞雞不可能接回去了,所以重傷害成立。

打到手腳骨折,但經治療後,手腳機能回復,重傷害便不成立。

如果後來林姓司機完全回復,沒有不可復原且影響生活機能的傷害,那本案又要敗訴了。



剁雞雞不一定是重傷害罪喔.........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today-so13.htm
.........嘉義地院判決指出,翁的****並非全被剪掉,還留有2公分長,手術後仍可自然勃起****及正常排尿,只是長度受損,進一步復健整型可恢復原有功能,未達重傷害情況,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
舊 2012-02-13, 11:45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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