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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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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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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我在yahoo的新聞留言看到一整串在罵,起訴四年和六年重傷害罪太輕,應該要重一點,直接判十二年....

現在鄉民已經不只是鍵盤柯南和鍵盤檢查官了,還兼任鍵盤法官。

看了一下,重傷害成立必須是無法復原,且影響身體機能的傷害,例如剁雞雞喂狗,因為雞雞不可能接回去了,所以重傷害成立。

打到手腳骨折,但經治療後,手腳機能回復,重傷害便不成立。

如果後來林姓司機完全回復,沒有不可復原且影響生活機能的傷害,那本案又要敗訴了。

林姓司機整排牙都被打掉

這個應該算是吧
因為就算做假牙也無法恢復原來的樣子
舊 2012-02-13, 11:37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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