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capitalm
一開始M要告司機的時候就已經達到終止委任的條件了

律師倫理規範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
  一、律師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
  二、律師明知其受任或繼續受任將違反本規範。
  三、律師之身心狀況使其難以有效執行職務。
  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第一點和現實生活不服阿


科技大廠在那邊互告...不就是恐嚇和惡意傷害他人
就算自己知道不會告成也要讓對方綁手綁腳的
舊 2012-02-12, 01:26 A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