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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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apitalm
一開始M要告司機的時候就已經達到終止委任的條件了
律師倫理規範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
一、律師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
二、律師明知其受任或繼續受任將違反本規範。
三、律師之身心狀況使其難以有效執行職務。
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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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和現實生活不服阿
科技大廠在那邊互告...不就是恐嚇和惡意傷害他人
就算自己知道不會告成也要讓對方綁手綁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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