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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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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菱薰
涉及強盜罪

普通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所以現在手機在日本人手上嗎?

舊 2012-02-07, 10:2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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