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ickyhsimen
現在比較弔詭的是,警察說找不到肇事者,要我們自行處理
問題是,車籍資料都給警察了,就算要我們告
也要跟我們說肇事者的名稱,才有辦法進行一些後續寄存證信函,開調解庭之類的事
此外,依法警察也要向對方開肇事逃逸的罰單
目前警方一直說找不到人,某種程度上給受害者的感覺就是警方在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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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報案時有無拿到一張「XX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如果有的話,警察機關必須幫你聯絡到對方吧;如果沒有,直接舉發承案警察瀆職吧。
在此單據上即有寫明當事人須知,30天候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然後送調解庭或是提出民事訴訟。
至於對方肇事逃逸的罰單嘛.... 要等調解完或是六個月囉,這是小弟收到罰單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