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跳海人
就這一段,警察很明顯的是失職了
至於二造要走民事程序,那是在雙方都很明確的情況下才能走,不可能叫人民拿著証據去民事法庭要法官找出對方是誰,樓主的朋友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那有可能直接走民事法庭
以前聽說朋友曾在警察局內撥110的電話,聽說效果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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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比較弔詭的是,
警察說找不到肇事者,要我們自行處理
問題是,車籍資料都給警察了,就算要我們告
也要跟我們說肇事者的名稱,才有辦法進行一些後續寄存證信函,開調解庭之類的事
此外,依法警察也要向對方開肇事逃逸的罰單
目前警方一直說找不到人,某種程度上給受害者的感覺就是警方在擺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