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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hsi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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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3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就這一段,警察很明顯的是失職了

至於二造要走民事程序,那是在雙方都很明確的情況下才能走,不可能叫人民拿著証據去民事法庭要法官找出對方是誰,樓主的朋友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那有可能直接走民事法庭


以前聽說朋友曾在警察局內撥110的電話,聽說效果還不錯...



現在比較弔詭的是,

警察說找不到肇事者,要我們自行處理

問題是,車籍資料都給警察了,就算要我們告

也要跟我們說肇事者的名稱,才有辦法進行一些後續寄存證信函,開調解庭之類的事

此外,依法警察也要向對方開肇事逃逸的罰單

目前警方一直說找不到人,某種程度上給受害者的感覺就是警方在擺爛
舊 2012-02-02, 08:08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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