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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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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ar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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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43..........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就這一段,警察很明顯的是失職了

至於二造要走民事程序,那是在雙方都很明確的情況下才能走,不可能叫人民拿著証據去民事法庭要法官找出對方是誰,樓主的朋友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那有可能直接走民事法庭


以前聽說朋友曾在警察局內撥110的電話,聽說效果還不錯...
舊 2012-02-02, 07:50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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