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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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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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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avidYou
刑法卡在罪刑法定主義,造成舉證責任在檢察官…雖然前面有網兄提到用殺人未遂來處理,就如同另一名網兄提及--難以證明具殺人主觀犯意…刑法並不把舉證責任倒置(就是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僅能以過失傷害這種主刑極輕的刑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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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指除非法律明確定有罰則的行為,否則司法系統不得對任何人加以追訴/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條)....

引用: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至於無罪推定則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第156條中有明確定義....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舊 2012-01-17, 01:02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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