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sette
所以我還蠻支持修法用謀殺罪起訴,因為明知不能為而為就是有故意殺人的意圖,想殺的還是不特定對象,我自己感覺這種用一級謀殺起訴也不算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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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台灣是歐陸法系
而且是挖東牆補西牆漏洞百出的法律
(感覺有些是刻意為之,有些是沒人敢動)
就算修法可改用謀殺罪起訴
這是檢察官的權力所以沒有問題
但問題是法官一審二審三審更審會不會依檢察官的起訴書做出判決又是另外一回事
歐陸法系強調的是法典的正統性
所以每個細節在法條裡必須有明文規定
至於有漏洞或如何去解釋法條那是法官的事
舉個例子
就像一般從輕量刑最常用的
"鑒於XXX主動認罪尚具悔意且態度良好,酌情從輕量刑" blablabla
有沒有悔意與態度是否良好,這是法官的自由意志
無關家屬內心作何感想,也不是鄉民說了算的...
更深入的討論
我建議你可以去看看某部日本的電影
片名沒記錯應該叫"それでもボクはやってない"
相信會得到你想要的
總之...我想講的是
歡迎來到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