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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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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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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過
講到這個我也想講件事

我覺得像英國、美國(大部份的州)跟加拿大這類英美法系國家
跟歐陸法系的國家相比,判例的影響度可說是完全不同

歐陸法系的法官感覺比較自由心證,依自己的理解在解釋法條
只是在歹丸又更嚴重這樣


老實說我覺得要台灣少死些人沒那麼複雜
對致人於死的犯法者
刑罰的部份抄新加坡、罰鍰罰金及民事賠償的部份抄美國


這樣還有人能撞死人口出惡言
除了我爸是李剛以外,我想不出其他可能性


所以我還蠻支持修法用謀殺罪起訴,因為明知不能為而為就是有故意殺人的意圖,想殺的還是不特定對象,我自己感覺這種用一級謀殺起訴也不算過分。
     
      
舊 2012-01-17, 03:41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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