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sette
看您居住地在楓葉國,大概楓葉國不是這樣判。
美國用二級謀殺起訴的意思大概是這樣,明知喝酒駕車會無法安全駕駛汽車還可能因為車禍致人於死,這時候汽車就是兇器,喝了酒開車就是拿著兇器準備要殺人,法條可以用二級謀殺起訴。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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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個我也想講件事
我覺得像英國、美國(大部份的州)跟加拿大這類英美法系國家
跟歐陸法系的國家相比,判例的影響度可說是完全不同
歐陸法系的法官感覺比較自由心證,依自己的理解在解釋法條
只是在歹丸又更嚴重這樣
老實說我覺得要台灣少死些人沒那麼複雜
對致人於死的犯法者
刑罰的部份抄新加坡、罰鍰罰金及民事賠償的部份抄美國
這樣還有人能撞死人口出惡言
除了我爸是李剛以外,我想不出其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