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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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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u8526425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2&cs_id=5&cd_id=3
1.酒測值0.25毫克~0.55毫克以內: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即行政罰緩,就達到酒駕的標準。
2.酒測值高於0.55毫克以上:除了上述的罰緩之外,還會另外成立刑法之公共危險罪。

只能再修法吧...


不用修了, 刑法已經增訂"酒駕條款"了.
刑法第185-3條
引用: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部分:
引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根據這條, 她的駕照是拿不回來了! 然後也很有機會進去關個幾年.
舊 2012-01-16, 05:16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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