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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loch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72
光看新聞未必能完全了解事情經過。
如果受霸凌者能逃跑,卻選擇持刀和霸凌者對抗,應該負防衛過當致人於死的刑責。
如果受霸凌者無路可逃,或遭霸凌者壓制無法逃跑,才能適用自衛殺人的辯護。
在台灣判定防衛過當比較嚴格,像這類情況應該都會判受霸凌者有罪。
美國國情可能不同,若受霸凌者只用刀刺傷霸凌者,有可能激怒霸凌者瘋狂加以報復,所以不致於要求自衛者「適可而止」。
總之,要打十個很難,要逃十個比較容易。與其練拳、不如練腿;遇上威脅逃為上策,沒什麼不好意思的。
萬一挺身對抗而造成對方或死或傷,即使自己在法律上除罪,良心也會揹上重擔,真是不需要徒逞血氣之勇!
舊 2012-01-11, 07:24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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