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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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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人日記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003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他用愛滋病加害被害人身體為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已經是屬於恐嚇取財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不知道為什麼法律拿它沒辦法
難道有規定一定要物理攻擊才算恐嚇?病毒攻擊不算!?
2012-01-02, 02:2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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