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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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fena955
1.交通違規罰款...不是已修法改成執法人員不再可以分紅了?
說 "賺業績" 倒是有可能,執行件數列入每月(年)績效評比並據敘獎;其未達規定件數者可能受到懲處,甚或影響年度考績結果。
2.至於私人用車不論任何理由,闖紅燈原本就該依法處罰;因為其違規行為有可能致生公眾危險,社會公益當然必須優先於個人私益。前面有大大提及之闖紅燈者竟還出來對開單警察嗆聲、表示抗議,在下認為實在是毫無正當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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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全台交通大掃蕩 台灣交通要改善的第一要素 像那種紅燈喜歡擠到待轉區的 全部用攝影機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