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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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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所以你這樣是在變相的認為,公園現存成本最低,
按照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不需蓋收容所,讓遊民通通睡公園就好了嗎?

你要真這樣想,也只能稱讚你真的很敢了。

不然我提收容所你回行政程序法幹嗎。

對了我還在等你解惑,小弟相信新聞所說的大話是如何謬誤的,別忘了喔
舊 2011-12-29, 11:29 AM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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