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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
一、 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
二、 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要先違反才能禁止使用
假如遊民佔用座位或白天睡覺,不是夜宿就不算違反規定
沒有構成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
管理機關要如何停止使用人之使用?
大笑,
現實就是遊民夜宿,才有半夜被噴水清掃打擾睡眠的問題。

你的假如根本就不是這樣的狀況阿,你去假設一個跟議題無關的狀況幹嗎?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處書
二、請於接到本裁處書之日起30日內繳款,逾期不繳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

沒知識也要常看電視
你看那些欠稅大戶
被行政執行署追繳罰款或稅金
都要拖到幾年後才會被拘提管收
遊民沒工作沒住所,我看連行政執行署的通知書都不見得能收到

扯的人是你,給你法條還看不懂
是你自己在#337講說最多開罰單的,
別那麼急著打自己的臉好嗎。
引用:
作者#337
我沒權力承諾讓遊民住公園
你也沒權力禁止遊民住公園
政府最多只能針對晚上在公園睡覺的遊民「開罰單」而已

當然你可以繼續繞著白天可以睡覺轉圈圈,反正也不是今日新聞鬧起來的重點。
反正你同意夜宿是違反條例的就好
舊 2011-12-28, 03:14 PM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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