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
一、 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
二、 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要先違反才能禁止使用
假如遊民佔用座位或白天睡覺,不是夜宿就不算違反規定
沒有構成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
管理機關要如何停止使用人之使用?
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處書
二、請於接到本裁處書之日起30日內繳款,逾期不繳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
沒知識也要常看電視
你看那些欠稅大戶
被行政執行署追繳罰款或稅金
都要拖到幾年後才會被拘提管收
遊民沒工作沒住所,我看連行政執行署的通知書都不見得能收到
扯的人是你,給你法條還看不懂
「我不愛玩文字遊戲,絕對不是少數想表達的是數目不少,
如果害你誤以為是大多數的話,那在此小弟願意致歉。」
→你還有臉出現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