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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中華民國台灣省桃園縣
文章: 154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明明白天可以潑水打掃,偏偏選在深夜遊民睡覺的時候,害遊民睡在更不利健康的地方
已經違背:「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也違背:「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白天打掃?公園就是白天讓市民去的...
有幾個市民晚上大半夜還會公園??
所以白天打掃打擾一般市民正常休憩是對的..
晚上打掃,打擾到不可以在公園睡覺的人就是錯的..

這是你的邏輯嗎??
舊 2011-12-27, 12:12 PM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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