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明明白天可以潑水打掃,偏偏選在深夜遊民睡覺的時候,害遊民睡在更不利健康的地方
已經違背:「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也違背:「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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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大知道你那邊的公園使用時刻及狀況,但公園又不是只有遊民要用。
更別提遊民的夜宿並非公園容許的(當然你可以凹過12點才算,或睡滿八個鐘頭之類的才算,無訪)
挑一般民眾鮮少使用的半夜時刻打掃,減少磁磚濕滑之類的。
不也是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還是24小時進駐的遊民才是人民,一般民眾不算了?
至於為什麼要掃那麼頻繁之類的,
你是不是該去問問那些製造髒亂的老鼠屎,不管是沒公德心的民眾還是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