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那請容小弟請問。
有沒有發生直接噴水趕遊民的事情?沒有證據,我也不覺得條伯或清潔人員敢這樣做。
遊民的衛生狀況或主動協助清掃的情況好嗎?我印象是完全沒有,但也許你願意提供有力的大量證據。
公園是公有的地方,由政府出錢主動打掃不對嗎?
請問一下,程序不正義在哪裡?
版友或是議員的意見,又變成實際執行的政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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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明明白天可以潑水打掃,偏偏選在深夜遊民睡覺的時候,害遊民睡在更不利健康的地方
已經違背:「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也違背:「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