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vdsir
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7 條
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
原則。
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
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
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
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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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忘了您自己最精采的第四點嗎?
您說禁止長期佔用座位和睡覺是法律規定
但是您只找到禁止晚上睡覺的法規,進度只有1/4,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