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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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將開立裁處書罰鍰: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13條第1款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2款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3款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4款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5款 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6款 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7款 不依規定使用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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