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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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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升龍霸
公園是國家的,不是萬華人的,而在台灣任何人都享有使用公園的權力,會用「乞丐趕廟公」
來形容這事的,根本上就是觀念上的錯誤。

對於這事,真的是「你不滿的話,真的可以請你搬走」,因為人家的權利和你是平等的,除
非那公園是你家開的,難道你要說因為萬華人比較高級,街友比較下賤,所以他們沒有權力
自由的使用公園嗎?


要說觀念上的錯誤
錯的絕對是你

1.從"都市計畫"專業(或法令)上來說,規劃上公園會區分為"閭鄰公園"."社區公園"."區域公園"."國家公園".....等等,這座公園就是都市(台北市)中的"閭鄰公園"而非跨區域性公園(例如都會公園.國家公園)

2."鄰里性公園"定位上,本來就是供鄰近社區住宅居民(萬華人)使用為主的,鄰里性公園服務半徑以800公尺為主

3."鄰里性公園"土地權屬與建設管理都是屬於地方政府(台北市),非屬中央政府(國家)的

4.這座公園屬於公共設施,當然台灣任何人都享有使用公園的權利,有使用權利但不代表可以佔據(包括位子長期佔用或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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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2-26, 02:16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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