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以上恕刪
我所學過的知識告訴我,事實是由證據去認定的,所以有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要看具體的相關事證判斷,而不是有沒有導盲犬的資格。
否則的話,實任法官就沒有誤判的可能,合格醫師就沒有醫療失誤的可能,拿到廚師執照的,煮菜一定衛生又好吃。
不同意前一段話的人,也請了解本人一樣不同意導盲犬就不會發生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這樣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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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偏這資格比人的職業資格還難拿,一但有失職立刻停職再訓練甚至革職不再錄用....
法官?醫師?廚師? 有一出事就立刻停職再訓練的嗎?
原文的法官甚至可以說已經違法了,現在在哪? 有再訊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