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我所學過的知識告訴我,事實是由證據去認定的,所以有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要看具體的相關事證判斷,而不是有沒有導盲犬的資格。
否則的話,實任法官就沒有誤判的可能,合格醫師就沒有醫療失誤的可能,拿到廚師執照的,煮菜一定衛生又好吃。
不同意前一段話的人,也請了解本人一樣不同意導盲犬就不會發生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這樣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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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如果導盲犬有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
那就依該場所違反公共衛生的罰責處置即可,
並不需要上綱到禁止進入該公共場所的地步。
就像一般人也有可能會有亂丟垃圾、隨地吐痰的可能性,
處置也是抓到才罰而已,不會說禁止民眾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