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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1,你假設影響公共衛生的狀況基本上都不會發生
發生的話,這條狗也差不多廢了,
如果申請人嗣後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協會會回收中止提供導盲犬的協助。
然後就算他妨害公共衛生,只要是公共場所,
沒有人或組織有權力禁止導盲犬進出,因為這是法律規定

2,這就是我回惡蟲說的,法官不是盲人,
如何知道當事人有沒有需要導盲犬陪侍在旁?
會帶進去在旁邊不就是有需要的證明?
其次,當事人是有請律師的,
但是請注意律師的工作是協助自己的當事人
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公文書處理、出庭負責應答詰問
不是看護。
再次之,配給盲人導盲犬的目的
就是為了協助盲人能增加生活自理的能力
所以,盲人是有權力選擇是否要接受他人幫助的
把導盲犬跟當事人分開,等於剝奪他的選擇權
迫使他非接受他人的幫助/攙扶,
沒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種做法跟變相污辱歧視盲人無異。


最後,導盲犬是投入大量...



先回答2的部份。

的確,法官不是盲人,法官也不是原告肚子裡的迴蟲,也不會心電感應,所以法官不會明白原告心裡想什麼,需要什麼。
所以如果原告有什麼需要,要講出來,法官才會知道,而不是要求法官像神一樣,帶條狗在旁邊就知道你需要導盲犬。

所以一開始法官習慣性的照一般規則要求狗不得進入,在律師的說明後也同意了,到這裡其實就是一個溝通的過程,原告說明後,法官也接受了,實在看不出法官的作法有何不當之處。

後面法官的用語確有不當之處,然而確實的,一個法庭並不大,原告進入法庭,從坐下之後,直到庭訊結束為止,基本上不可能有走動的機會與需求,所以導盲犬在法庭內的必要性其實是趨近於零,法官自然不會認為有必要留下導盲犬在庭內。

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恐怕就是一件雙方溝通不良的結果,法官講話不夠體諒原告,而原告也太過於自認為別人就應該了解盲胞的需要,事實上,除非曾經接觸過導盲犬,否則在此事件前有多少人會知道導盲犬的相關訓練嚴格規定?

坦白講,在法官已經讓導盲犬留下,且沒有實際上驅逐動作的情況下,原告先在部落格發文攻訐法官歧視,又大動作訴諸媒體至監察院陳情,怎麼看就覺得就是故意要背後捅法官一刀的感覺,所以很抱歉,雖然法官也有錯,但個人實在無法去同情原告。


再講1的部份。

我所學過的知識告訴我,事實是由證據去認定的,所以有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要看具體的相關事證判斷,而不是有沒有導盲犬的資格。

否則的話,實任法官就沒有誤判的可能,合格醫師就沒有醫療失誤的可能,拿到廚師執照的,煮菜一定衛生又好吃。

不同意前一段話的人,也請了解本人一樣不同意導盲犬就不會發生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這樣主張。
 
舊 2011-12-12, 12:23 AM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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