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問題的原點,我一開始的重點就是"法官不做功課"的專業問題
既然你強調應針對"違反公共衛生"是否成立來處理
由本案中,那裡看得出法官有做調查?
我去翻了原告的文章,只看到
1.法官一開始命令狗不能進入,直到被律師提醒才軟化(我認為這是被迫和解的主因)
2.法官根本從一開始就不打算調查(直接看狗髒不髒乖不乖,不是很基本的嗎?)
(順便提一下,該管委會的公告包括違反公共安寧,公共衛生,公共危險)
3.對於與起訴狀一併呈上的導盲犬合格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令,法官都沒看
(要不然怎麼可能會有一開始的爭議行為發生?)
更進一步講,該法官是否有刻意偏袒之嫌?否則為何原告提的資料不當一回事?
再回到本回主題(

)
我說法律規定導盲犬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自無衛生之虞
是指"主觀"上,不能以個人主觀討厭狗或覺得狗髒(只要是狗都髒那種),就說牠不衛生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