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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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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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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u2
回到問題的原點,我一開始的重點就是"法官不做功課"的專業問題
既然你強調應針對"違反公共衛生"是否成立來處理
由本案中,那裡看得出法官有做調查?

我去翻了原告的文章,只看到
1.法官一開始命令狗不能進入,直到被律師提醒才軟化(我認為這是被迫和解的主因)
2.法官根本從一開始就不打算調查(直接看狗髒不髒乖不乖,不是很基本的嗎?)
(順便提一下,該管委會的公告包括違反公共安寧,公共衛生,公共危險)
3.對於與起訴狀一併呈上的導盲犬合格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令,法官都沒看
(要不然怎麼可能會有一開始的爭議行為發生?)
更進一步講,該法官是否有刻意偏袒之嫌?否則為何原告提的資料不當一回事?

再回到本回主題( )
我說法律規定導盲犬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自無衛生之虞
是指"主觀"上,不能以個人主觀討厭狗或覺得狗髒(只要是狗都髒那種),就說牠不衛生
我...



一、法院的調查程序是在審判中進行的,而本件目前描述的重點一直是在開庭前的爭議上,至少至今我還沒有看到有關於審判程序進行的詳細描述,況且除非真的對法律實務了解的人,否則也不見得能分辨得出法官是否開始調查程序。

二、一個穿著西裝筆挺,表現彬彬有禮,開口從容不迫,非常有涵養的人,是否就表示他一定不會犯下殺人放人、搶奪強姦的罪行?

我相信你也不會認同。

所以該導盲犬即使出庭當天再乖再乾淨,也不能證明牠之前在該住宅社區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等事實。

當然所謂的髒或乾淨,是很主觀的判斷,每人的標準不一,有些人覺得很乾淨了,有些人會覺得很髒。所以如果就一般人判斷標準覺得這隻狗很乾淨,那麼管委會的公告就有問題了,反之,如果就一般人判斷標準狗很髒,那麼不管狗主人認為牠多乾淨,管委會的公告都不違反事實。

三、法院一般對於可以和解的案件,都會試行和解,法官也多會勸諭當事人雙方各退一步以行和解。

但是就當事人而言,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接受法官試行和解,有些人就會覺得說法官勸諭和解的行為就他而言就是不公平。

本件邱先生一開始就因為導盲犬的問題而認定解法官歧視盲胞,那麼在此主觀印象下,是否足以客觀判斷法官勸諭和解的公正性,坦白講,現在所能能聽到的也只有他片面之詞,我認為是不足夠的。

所以除非能夠取得當天開庭全程錄音,來判斷解法官是否真的有明顯偏袒的行為,否則我不認為就單憑邱先生所述,可以去證明法官有偏袒對方、強迫和解的事實。


補充一句:法官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資料都會閱覽,但是不是當事人提出的資料都可以被採用為證據的,不能因為法官不採用,就說法官偏袒。
 
舊 2011-12-10, 02:52 PM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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