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還不錯,你還有發現到管委會的公告未必是針對該導盲犬這點,比樓上幾位好多了。
不過後面跳得太快了,導盲犬可出入公共場所,未必就一定無衛生之疑慮,只能說不能以這點就禁止導盲犬出入,但不能證明一定無違反公共衛生之事實,所以管委會的公告是否有侵害當事人的名譽,仍有調查之必要,不能因為是導盲犬,就好像掛上了免死金牌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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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問題的原點,我一開始的重點就是"法官不做功課"的專業問題
既然你強調應針對"違反公共衛生"是否成立來處理
由本案中,那裡看得出法官有做調查?
我去翻了原告的文章,只看到
1.法官一開始命令狗不能進入,直到被律師提醒才軟化(我認為這是被迫和解的主因)
2.法官根本從一開始就不打算調查(直接看狗髒不髒乖不乖,不是很基本的嗎?)
(順便提一下,該管委會的公告包括違反公共安寧,公共衛生,公共危險)
3.對於與起訴狀一併呈上的導盲犬合格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令,法官都沒看
(要不然怎麼可能會有一開始的爭議行為發生?)
更進一步講,該法官是否有刻意偏袒之嫌?否則為何原告提的資料不當一回事?
再回到本回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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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法律規定導盲犬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自無衛生之虞
是指"主觀"上,不能以個人主觀討厭狗或覺得狗髒(只要是狗都髒那種),就說牠不衛生
我並沒有說導盲犬一定很乾淨喔
話說回來,如果你是法官,一邊說我的狗很乾淨,一邊說很髒;你要怎樣判定?
顯然這是很難舉證的一件事
那麼自然就要回到導盲犬的法律地位,來論定導盲犬是否有衛生之虞了......
(連餐廳都能進,還違反衛生咧)
總結(最後一次了)
該法官不做功課,態度不良,毫無專業可言
還發聲明稿說"不能為了想出名上電視,就毀謗他"云云(這構成妨害名譽了吧,"為了想出名")
真是......不說也罷,免得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