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u2
盲胞邱文昇(26歲)向《蘋果》投訴,他今年6月與導盲犬Journey搬入板橋「馥華時尚會館」租屋處,
管委會規定中大型犬不得由大廳出入,管委會並在貨梯張貼告示說他違反公共衛生等規定,
女友告知後,認為管委會欺負他看不見,憤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求償5萬元。

由這段敘述,可以看出幾個線索
"管委會規定中大型犬不得由大廳出入",此一規定,不見得是針對該盲胞
因此我們無從得知管委會有沒有禁止導盲犬進出,因此可以撇開不談
相對來講,該盲胞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告
可能就是因為管委會並沒有堅決以該規定加諸其身所致
但是,管委會在貨梯張貼告示說他違反公共衛生等規定
只要是有點程度的律師(本案中律師顯然有備而來,更不用說),一定會強調:
"既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導盲犬工作時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自無衛生之疑慮
違反公共衛生云云,自然有損當事人之名譽......&quo...


還不錯,你還有發現到管委會的公告未必是針對該導盲犬這點,比樓上幾位好多了。

不過後面跳得太快了,導盲犬可出入公共場所,未必就一定無衛生之疑慮,只能說不能以這點就禁止導盲犬出入,但不能證明一定無違反公共衛生之事實,所以管委會的公告是否有侵害當事人的名譽,仍有調查之必要,不能因為是導盲犬,就好像掛上了免死金牌似的。
舊 2011-12-10, 04:45 AM #16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