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管委會有禁止該導盲犬進出嗎?
如果管委會沒有禁止導盲犬進出,那就不違反身障法,而且告訴人告的也不是管委會違反身障法,而是妨害名譽,則對於該公告,就只需要考慮該公告內容是否屬實,是否有造成告訴人的名譽受侵害。
所以我前面才說本件訴訟本來跟身障法是沒有關係的,那麼就這麼一件訴訟來說,就是一般的妨害名譽訴訟,法官自然也只需審酌是否有妨害名譽的事實存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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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胞邱文昇(26歲)向《蘋果》投訴,他今年6月與導盲犬Journey搬入板橋「馥華時尚會館」租屋處,
管委會規定中大型犬不得由大廳出入,管委會並在貨梯張貼告示說他違反公共衛生等規定,
女友告知後,認為管委會欺負他看不見,憤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求償5萬元。
由這段敘述,可以看出幾個線索
"管委會規定中大型犬不得由大廳出入",此一規定,不見得是針對該盲胞
因此我們無從得知管委會有沒有禁止導盲犬進出,因此可以撇開不談
相對來講,該盲胞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告
可能就是因為管委會並沒有堅決以該規定加諸其身所致
但是,管委會在貨梯張貼告示說他違反公共衛生等規定
只要是有點程度的律師(本案中律師顯然有備而來,更不用說),一定會強調:
"既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導盲犬工作時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自無衛生之疑慮
違反公共衛生云云,自然有損當事人之名譽......"
你可以說這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沒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