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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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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惡蟲
法官有沒有接觸過身障法我不知道,但畢竟這是一部冷門的法律,除了專門為身障者服務的相關單位外,在法院中會接觸到這部法律的機會恐怕是不高。

你前面都已看出本件訴訟是妨害名譽的訴訟,為何還要去扯到身障法?
基本上從目前的資訊來看,本件訴訟本身與身障法是無關的,多數的討論卻一直在身障法上繞圈圈,感覺就是抓不到重點。

另外訴訟法上有迴避的規定,合乎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請求法官迴避的。
不能任意選擇法官的原因是畢竟法院屬於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執行公權力的,如果讓人民有任意選擇法官的自由,那這公權力恐怕就滯礙難以執行了。

本件確實跟身障法、導盲犬的法律地位無關。
不過,多數的法官開庭前不做功課,這是公開的秘密。
沒做功課導致判案審判過程中法官自己帶頭違法
這種審判有品質可言?公信力又在哪裡?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
導盲犬叫了沒?沒有吧?
法官不知道不應該拿還沒發生的事情來告誡?
也不用去扯到身障法還是該法官後述公共空間的定義,
整個邏輯從最基本就有問題。
舊 2011-12-09, 01:12 P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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