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惡蟲
法官有沒有接觸過身障法我不知道,但畢竟這是一部冷門的法律,除了專門為身障者服務的相關單位外,在法院中會接觸到這部法律的機會恐怕是不高。
你前面都已看出本件訴訟是妨害名譽的訴訟,為何還要去扯到身障法?
基本上從目前的資訊來看,本件訴訟本身與身障法是無關的,多數的討論卻一直在身障法上繞圈圈,感覺就是抓不到重點。
另外訴訟法上有迴避的規定,合乎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請求法官迴避的。
不能任意選擇法官的原因是畢竟法院屬於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執行公權力的,如果讓人民有任意選擇法官的自由,那這公權力恐怕就滯礙難以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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