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先從後面回答起。
本來法律就分類很多,沒有人能夠記得全部,所以即使是法官之類的專業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碰到部份法律上的問題,必要時候也會特地請該領域的相關人員來說明該部份法律適用上的範圍為何。
導盲犬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不是每個司法人員都會知道的,只有曾經接觸過導盲犬的人才會知道。你所認為的「常識」,未必每個人都會知道,就像法律人所知道的「常識」,你也未必會知道一樣。
那麼回到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既在於告訴人告訴管委會妨害名譽,則重點即在於釐清是否有妨害名譽的事實。那麼根本不就用去考慮導盲犬的法律地位,而應該著眼於作為導盲犬的那隻「狗」,是否有造成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才對!
所以光就本件訴訟標的來看,討論導盲犬的法律地位根本是沒有針對問題,因為根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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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先撇開導盲犬好了
該法官的職業生涯,我不相信從沒碰過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個案
或者應該說,總不會連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不知道吧?
當"身障者因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而受旁人之侵害,進而提告"
最起碼開庭前要先作一下功課,讀一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吧?
顯然沒有,才會有不當言行和被律師"提醒"(真掉漆

)
順便回一下你上一篇提到的
醫生有醫不好的病,那要看是醫學本身的侷限還是個人專業問題
如果是個人專業問題,這個醫不好我們可以換下一個
計程車的例子也是同理,而且計程車司機並不能"事先知道"顧客要去哪裡
而教師的例子來講,明知今天要教這一題,確沒先備課,最後解不出來,那就是失職
總的來講,以上這三個例子,都不能和法官相提並論
醫生可以換法官能換嗎?這個法官我不信任我當庭要求換人,可以嗎?
計程車司機不能預知顧客目的地,法官卻是在上庭前就知道情況的
教師理應要事先備課,沒備課造成題目解不出來,了不起就是改天重教
法官判錯後果怎樣就不用多說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