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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惡蟲
先從後面回答起。

本來法律就分類很多,沒有人能夠記得全部,所以即使是法官之類的專業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碰到部份法律上的問題,必要時候也會特地請該領域的相關人員來說明該部份法律適用上的範圍為何。

導盲犬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不是每個司法人員都會知道的,只有曾經接觸過導盲犬的人才會知道。你所認為的「常識」,未必每個人都會知道,就像法律人所知道的「常識」,你也未必會知道一樣。

那麼回到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既在於告訴人告訴管委會妨害名譽,則重點即在於釐清是否有妨害名譽的事實。那麼根本不就用去考慮導盲犬的法律地位,而應該著眼於作為導盲犬的那隻「狗」,是否有造成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才對!

所以光就本件訴訟標的來看,討論導盲犬的法律地位根本是沒有針對問題,因為根本無關。

討論導盲犬的法律地位,起因於法官請狗出門不是嗎?
在盲人與狗為一體的前提下,狗(當事狗)不進場說的過去嗎?

告訴人告訴管委會妨害名譽起因不也是為了狗事?

讓狗進場反而可以在壓力測試下,狗是否會因而失禁與否,對誰有利?
 
舊 2011-12-08, 08:23 A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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