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哈哈
能夠引出PCDVD的法律專家出面指教
我真是深感榮幸吶
我不敢說我對台灣的法律有多深的研究
事實上真要上法院,我就是被宰的羔羊之一
但是本案從報導來看,如果沒有誤報的話
應該是在講甲方盲人因為使用導盲犬
被居住地的管委會乙方"公告他的導盲犬違反公共衛生"
憤而提告妨害名譽
那麼,法官要判決,不是應該就"導盲犬違反公共衛生"是否構成妨礙名譽之要素作審判嗎?
這就牽涉到"導盲犬"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因為法律有特別規定)
導盲犬不能和一般寵物犬等量齊觀
說"帶導盲犬違反公共衛生"和說"帶寵物犬違反公共衛生"
自然就會有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妨害名譽不同的認定,不是嗎?
(瞎了就已經很可憐了,帶隻導盲犬還要被公告違反公共衛生,瞎子錯了嗎?帶導盲犬錯了嗎?)
就算該法官沒有把相關法規背起來(我文中也沒說法官就一定要全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