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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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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u2
哈哈哈哈
能夠引出PCDVD的法律專家出面指教
我真是深感榮幸吶

我不敢說我對台灣的法律有多深的研究
事實上真要上法院,我就是被宰的羔羊之一
但是本案從報導來看,如果沒有誤報的話
應該是在講甲方盲人因為使用導盲犬
被居住地的管委會乙方"公告他的導盲犬違反公共衛生"
憤而提告妨害名譽
那麼,法官要判決,不是應該就"導盲犬違反公共衛生"是否構成妨礙名譽之要素作審判嗎?
這就牽涉到"導盲犬"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因為法律有特別規定)
導盲犬不能和一般寵物犬等量齊觀
說"帶導盲犬違反公共衛生"和說"帶寵物犬違反公共衛生"
自然就會有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妨害名譽不同的認定,不是嗎?
(瞎了就已經很可憐了,帶隻導盲犬還要被公告違反公共衛生,瞎子錯了嗎?帶導盲犬錯了嗎?)

就算該法官沒有把相關法規背起來(我文中也沒說法官就一定要全部法條...



先從後面回答起。

本來法律就分類很多,沒有人能夠記得全部,所以即使是法官之類的專業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碰到部份法律上的問題,必要時候也會特地請該領域的相關人員來說明該部份法律適用上的範圍為何。

導盲犬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不是每個司法人員都會知道的,只有曾經接觸過導盲犬的人才會知道。你所認為的「常識」,未必每個人都會知道,就像法律人所知道的「常識」,你也未必會知道一樣。

那麼回到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既在於告訴人告訴管委會妨害名譽,則重點即在於釐清是否有妨害名譽的事實。那麼根本不就用去考慮導盲犬的法律地位,而應該著眼於作為導盲犬的那隻「狗」,是否有造成違反公共衛生的事實才對!

所以光就本件訴訟標的來看,討論導盲犬的法律地位根本是沒有針對問題,因為根本無關。
     
      
舊 2011-12-08, 08:10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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