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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例可知:
台灣對於司法人員的篩選及訓練,遠不及導盲犬 
有句話說"專家不過是訓練有素的狗"
原來台灣的法官根本不是法律專家 
既不訓練有素(連相關法規都不懂)
更連狗還不如(教不會,他老師知道後會不會撞豆腐自殺?)
 
法官開庭不用作功課喔?
事先不用知道兩造為何互告,前因後果牽涉到什麼法條
就可以直接上場,理所當然地下裁判?
還要律師提醒,真是了然喔
(律師直接削法官眉角,當然會被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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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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