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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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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沒說過
社區大樓電梯或是樓梯間不是你口中的公共設施, 只是大廈業主和住客公共空間, 你要先弄清楚它們定義的不同, 電梯或是樓梯間出了事情, 業主和住客都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的, 另外法院可能是公共建築, 但法庭不是屬於對外開放的公共設施, 所以你不是喜歡便可以進去逛的, 就像很多軍事設施也是在公共建築裡, 所以你以為找個盲胞拖隻導盲犬就可以進去了嗎?


法庭除了特別情況禁止旁聽外, 一般人都可以旁聽(有些因席次有限, 需先申請).
再說, 這個案例中, 導盲犬是陪同原告出席的, 原告也不是隨便去逛逛的人, 不是嗎?
參考: 法庭旁聽規則

一般大樓的電梯或梯間等供全體住戶使用的公共空間雖不是身障法裡所規定的公共設施,
但原告既然是其中住戶, 就有使用權, 再說導盲犬的使用也有相關法令規定,
依法導盲犬也必須保持清潔並定期接受相關單位或指定的合格獸醫檢查,
以符合防疫及公共衛生等規範.
所以管委會不可以用大樓住戶規約禁止養寵物等規範來限制視障者合法使用導盲犬.
舊 2011-11-27, 10:11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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