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an973573
1.有些生物是可以跟人類共生共存的
2.社區大樓公共空間跟戶外人行步道,公共建築物,一樣要考慮盲人行走的便利
3.社區管理規定也不能有別於法律
4.盲人佔不到全台灣人口零點零幾的人口數
那可以說全台的人,也不必去遷就少數行動不便的人嗎 ?
(這是從你的文中推演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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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你可以要求新落成的大廈都要有這樣的安排, 但是已存在的則很難去更改, 如果現在住客裡就有不喜歡狗隻的, 難道你要他們立即搬走嗎? 那和歧視盲胞和導盲犬的人有什麼不同? 只是由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吧了。
而且一開放便要全部的開放, 可不能規定某人才可以養, 某人不可以, 否則平日誰去管那些狗可以進出, 那些不可以, 你那隻是導盲犬, 我可是有弱視, 我也要養一隻都柏文, 他又說他眼睛不好, 要養一隻吉娃娃, 什麼不給養, 你是歧視我們嗎? 還是以後每幢大廈都派警衛站崗, 驗證了文件核對犬隻的種類和證件吻合才准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