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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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淺草一郎
所以就是說實務上跟現在沒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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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聘制是現在的實務!
改成複數年數,如果照你說的沒有差別,那根本不需要設計合約上限年數!
所以實務上就是有差別! 如果沒差別國際上也不會設計上限!也不需要研擬新法條!
這是劣幣與良幣的競逐效果,目前實務上的確劣幣佔上風,所以一年一聘制越來越多!
但這不代表我們應該認同劣幣!
如果改為多年數合約,約聘會吃掉更多的正職工作,
更少的福利,免除每年換約可能造成的問題,隨時可資遣! 這就是彈性!
其實也不是不能這樣做,搭配
隔年換約服務於同一家公司時,薪資不能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兩倍,
連續三年以上服務時視同複數合約,薪資不得低於三倍
讓約聘的臨時雇員制能發揮效用,又不至於取代現有基層勞工,才算是有用
而企業又能夠套用到少數高薪高技術的約聘勞工的使用彈性上不受限制,畢竟很多高薪的勞工,約聘的薪資也很高!早就是基本工資的數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