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calor
今天看新聞才知道台灣有這樣的法條......
被害人不是應該向加害人求償嗎?怎麼反而是要國賠?(這應該也算是國賠吧?)
假若甲去砍乙,結果反被乙砍死,那甲的家屬也可以申請?
|
台灣有個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財團法人
主要的的用途是,因為司法審判需要很長的時間才會有結果,為了保障被害者家屬,只要有申請,這個財團法人會先提供一筆金錢給被害者家屬,使其生活可以得到幫助,而該財團法人會代為向加害者求償,避免因過長的司法審判,而影響到被害者家屬。
我想他們申請的應該是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