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storm-2
好熱鬧~ 豬肉兄, 同樣在BC省考照的話, 你應該知道路口也不會隨便減速吧. "腳含剎車" 說真的你們的觀念很好, 如果社會風氣跟水準有到, 絕對要採用你們提倡的部分, 真的!!
在iD提到蓄意殺人前, 我還真的沒想過這類問題, 光是苦候等對方違規的時候做案就挺不可思議的, 講到這裡千萬不要在誣陷回我身上來, 當初提起的人是他不是我.
法律沒有完美的, 任何更改都會有冤枉或害到某一部份其實是無辜的人, 或許有人真的不是故意違規而是真的低頭走路沒注意到來車, 或看燈號的時候下意識的跨步出去卻闖了紅燈被撞.
問題是"台灣目前根本是違規成性," 反正過了沒事你又不能事後舉發, 頂多就是"有事故發生的時候可以說對方先違規"來把責任%能推就推. 結果先違規者逼得正常駕駛的人也得跟著心驚膽跳, 甚至被對方家屬騷擾, 甚至誣告. 台灣人很會賴的, 你看上面我的第二段就知道這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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