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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好熱鬧~ 豬肉兄, 同樣在BC省考照的話, 你應該知道路口也不會隨便減速吧. "腳含剎車" 說真的你們的觀念很好, 如果社會風氣跟水準有到, 絕對要採用你們提倡的部分, 真的!!

在iD提到蓄意殺人前, 我還真的沒想過這類問題, 光是苦候等對方違規的時候做案就挺不可思議的, 講到這裡千萬不要在誣陷回我身上來, 當初提起的人是他不是我.

法律沒有完美的, 任何更改都會有冤枉或害到某一部份其實是無辜的人, 或許有人真的不是故意違規而是真的低頭走路沒注意到來車, 或看燈號的時候下意識的跨步出去卻闖了紅燈被撞.

問題是"台灣目前根本是違規成性," 反正過了沒事你又不能事後舉發, 頂多就是"有事故發生的時候可以說對方先違規"來把責任%能推就推. 結果先違規者逼得正常駕駛的人也得跟著心驚膽跳, 甚至被對方家屬騷擾, 甚至誣告. 台灣人很會賴的, 你看上面我的第二段就知道這都能推到我身上來..

相信我, 沒人想惹事, 就是無罪論也不會有人想去撞, 自己的名聲會好嗎? 自己的車不用修嗎? 會好意思跟死人拿錢嗎? 不用跑法院或去接受詢問嗎? 工作上不會有影響嗎? 想這一堆就知道"少之又少的人會理直氣壯的去撞人."

說得白一些: 不要把教堂的東西搬來妓院宣導.. (這樣說得有點難聽, 但意思好懂)

如果我在加拿大, 而且是在溫哥華/維多利亞/白石鎮/白馬灣.. 這一類地方, 我一定大力推崇你說的觀點. 如果是在台灣, 中國, 馬來西亞, 非洲.. 我會堅持嚴刑峻法的觀點. 孔子說因材施教, 同理可證地方法律要依風俗民情做調整.
舊 2011-11-07, 10:41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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