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台灣現在大部分的判決結果,就算是限速內駕駛又有踩煞車,駕駛還是無法0%責任。
白話一點,就是合法開車還是要賠錢就是了
司法不保護守法的人,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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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闖紅燈貨車撞死人不起訴
台北市一名婦人,騎單車被貨車撞死,檢方認為,婦人闖紅燈在先,肇事駕駛才會來不及反應,所以不起訴,撞死人不必背任何刑責,死者家屬完全無法接受,認為檢察官沒把真相查清楚。
老伴走了,王先生傷心,更為了撞死她的人不必負責,加倍委屈,2011年2月,王太太騎腳踏車,被貨車撞倒在地,目擊者說,她紅燈右轉出車禍,家屬自行模擬撞擊過程,認為腳踏車已完成右轉動作,跟貨車平行,為什麼貨車閃不掉。
檢察官引用車禍鑑定報告內容,從路口停等線,到車禍撞擊點的距離,14公尺,貨車沒超速,以時速40公里推算,需要16~17公尺,才來得及煞住,但實際煞車距離比較短,也就是說,檢方認為肇事駕駛,已盡全力煞車。
行人違規 女駕駛撞死人 判無罪
撞死人判無罪的車禍地點,北市和平東路、羅斯福路口,常有行人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開車撞死人判無罪!蘇姓婦人買完菜回家時,未走斑馬線違規穿越快車道,遭游姓女子開車撞死,檢察官以游女未注意路況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死者違規在先,
且她突然自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而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無罪。
無罪的關鍵是什麼、絕對不是誰不該出現在什麼地方
而是你有沒有、能不能採取事故迴避措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