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你的說法對合法駕駛非常不合理。
在有護欄的道路上,駕駛一開始就不預期會有行人等物體,所以反應會偏慢。(通常會由1.5秒變成2.5秒)
今天是這駕駛有點超速,又沒煞車所以有爭議。(這駕駛下意識是先閃,而非先踩煞車)
但就算是50km/h,又有開始踩煞車,人也是有可能被撞飛到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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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要是你們真的合法也不會在抗議現在的法。現在你們是不同意此法的這群,所以不能稱為合法。不然請問你們在酸法官什麼?
2. 其實沒有不合裡之處。
Earstorm2 同跟我在 BC 省拿駕照,你可以自行問他,是否汽車即便是綠燈,經過路口時都要放掉油門,頭要左右看才繼續油門?為何要這樣做?
其實大多數國家對交通工具的要求都是差不多的。如果你有能力避免一場事故,你就要做到,你才配使用此交通工具。如果今天這場事故是不管怎樣你都無法避免的,那當然責任就越小。所以在 BC 考駕照時才有這麼多奇怪的東西要去做到,而這些正好是在台灣考駕場中不會有機會學到的,所以才會造成你們嚴重質疑台灣法律在這上面的處置方法...
你要是能夠避免,就要避免。就像要是行人紅燈了可是還沒走完,停著還沒動的汽車就該讓行人先走完。這並不是哪一方路權比較大的問題,單純是你可以避免一場事故,就該去避免。我相信要是今天法律是說行人紅燈被撞,撞人者完全無罪、車子損壞能獲得賠償、且保費不會增加... 老實講我不只一次想撞有一些行人...
3. 再者,行人是否犯法,不是由你我或該駕駛決定... ... 駕駛無法因為 "對方犯法" 而對此行人做出懲罰。所以你撞到人 -> 這部份是絕對會被起訴。剩下要看的是法官是否會認定你完全沒有辦法閃避。所以並不會因為 "後來" 法官認定行人犯法,而讓駕駛 "之前" 的行為合法。除非是法官也認為是完全無法避免的那可能會判你 0% 責任... 這其實跟為什麼既然有自我防衛了還要有過度防衛是一樣的道理。
p.s. 剛剛回那個文讓我 4502 死好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