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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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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瞳人
如果"拾金不昧"真的是台灣人民既有美德,09年時立委們何必修這條法案,對自己又沒好處

還不就是大多數人撿到東西都據為己有,失主根本找不回失物,最後為了鼓勵民眾行善才修法,

修這條法案只是讓失主由損失100%,減輕為最高損失30%而已


錯, 歸還的時候只能索取30%, 據為己有的話可以得到100%
你覺得為什麼撿到東西的人會想歸還?

那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罪惡感, 以及避免吃上竊佔的官司.
現在監視器這麼密集, 竊占他人物品很容易就被拍到
30%這條規定只是讓本來不敢竊占的人, 有正大光明的理由可以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




引用:
作者小川壞壞美
看來拾物索取三成報酬的法律,眾鄉民們深感厭惡~~~
那來個反向的推演看看~~~
改成撿到東西的,除了歸還失物以外,期間影響造成的損失及往返交通,
均不得請求,而且要付價值三成給弄丟東西的人(姑不論合不合理),
禮儀之邦豈能如同番邦一樣,當然要凸顯高度的道德情操~~~



嫌麻煩可以不要撿.
看到路上有遺失物不撿起來, 並不會違背任何法律
大多數情況下, 不撿起來, 反而讓失主比較有機會找回來.

沒事幹嘛去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舊 2011-10-30, 10:53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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