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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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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P&W
我光看這個就有三項違反勞基法

1.勞基法有規定,約聘超過一年,就必須變成正職,因為足以顯示你有需要這個人。
2.加班費60元,是遠低於勞基法最低工資,更何況加班費必須要加成。
3.扣錢制度會造成薪水低於勞基法規定,所以也是一樣違反勞基法。

台商就是這樣賤,勞委會就是這樣會裝死,勞委會的怠惰導致企業主的普遍違法已經變成常態∼


啥!?勞基法!!?
老娘告訴你,勞基法是勞基法!公司是公司啦

↑以上節錄至某友人前一個工作在某XX會裡懂娘家工作時,那位XX會董娘說的話

勞基法真要是有用,哪來這麼多違法
舊 2011-10-27, 07:10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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