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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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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baby
連我都不想珍惜了..........

今天去應徵
先告訴你,是約聘,有沒可能升正職 不敢說 (接受)
1.底薪是17880,基本上周休二日 (接受)
2.一到五是早7:50~晚上17:30 但要加班到19:30 (接受)
3.周六要加班
4.加班費算60/hr,請假扣90多元........................ (我只好謝謝再聯絡)

我這樣算草莓族嗎?沒辦法光棍一個
一人飽全家飽


我光看這個就有三項違反勞基法

1.勞基法有規定,約聘超過一年,就必須變成正職,因為足以顯示你有需要這個人。
2.加班費60元,是遠低於勞基法最低工資,更何況加班費必須要加成。
3.扣錢制度會造成薪水低於勞基法規定,所以也是一樣違反勞基法。

台商就是這樣賤,勞委會就是這樣會裝死,勞委會的怠惰導致企業主的普遍違法已經變成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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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11-10-26, 11:18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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