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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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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沒有女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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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鋼蛋3
依照慣例
死罪可免(刑事無罪)活罪難逃(民事判賠)

台灣的司法

以後遇到類似狀況 考慮要先發制人!

警方一來 先提告對方 先告先贏 以告逼和

反正早晚變被告 先變原告也爽
舊 2011-10-26, 04:05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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